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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14:5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结案日期

1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4号

王静无证无照从事冒菜砂锅餐饮经营活动案

王静

王静

无证无照从事冒菜砂锅餐饮经营活动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3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2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5号

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兴盛粉条加工厂生产加工不合格宽粉案

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兴盛粉条加工厂

鲜晓婷

生产加工不合格宽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3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6号

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庵里村启明土灶台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庵里村启明土灶台

李启明

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罚款6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4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7号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燕鑫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燕鑫超市

王玉彦

经营过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过期食品“约吧”豆奶粉(540g/袋)1袋和今麦花色挂面10袋(1kg/袋);

2、罚款 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5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8号

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杨帆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腐案

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杨帆豆制品加工厂

杨安财

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6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0号

宝鸡市老实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豆芽案

宝鸡市老实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长弓

经营不合格豆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8.65元;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7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1号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新七天超市经营不合格豆芽案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新七天超市

彭强

经营不合格豆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63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8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2号

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农家老土醋酿造厂生产不合格食醋案

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农家老土醋酿造厂

罗明利

生产不合格食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