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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来源:陈仓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9 09:0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结案日期

1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3号

宝鸡啊旗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饼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宝鸡啊旗香食品有限公司

梁尧

生产的水晶饼标签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48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4号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家外家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家外家购物中心

杨良华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3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6号

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栋智果蔬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栋智果蔬店

孟栋智

经营不合格香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4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7号

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孟家塬优生活果蔬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孟家塬优生活果蔬店

赵林巧

经营不合格香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