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宝鸡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宝市财办教〔2021〕83号)和区财政局《关于下达财政预算支出指标(直达资金)的通知》(宝陈财预指字〔2021〕338号)文件,现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第二批550,000元(详见附件)。年终列“20502普通教育”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经费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中央直达资金的支付数据将同步至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各学校要加快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区财政局、教育局将对支付进度及流向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支出进度缓慢,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视情况,调减或追回公用经费。
二、补助标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60元/生•学年(含60元取暖费)、初中1060元/生•学年(含60元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生•学年。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200元/生•学年,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保障各学校基本运转外,还可用于弥补学校冬季取暖经费缺口,购置推进循环使用教科书工作所需的消毒、存储设备,改善饮水困难地区的师生饮水条件等方面。寄宿制学校增加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食堂水、电、煤等能耗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等支出。
四、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将会同审计局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陕西省学校运转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5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教〔2021〕3号)的规定,对公用经费收支情况、在校学生人数等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套取经费等违纪现象,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附件2: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第二批财政云系统指标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