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结案日期 |
1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2〕1号 |
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盛兴源购物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
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盛兴源购物超市 |
赵飞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罚款8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5日 |
2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2〕2号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五谷粮油店经营不合格韭菜案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五谷粮油店 |
刘小平 |
经营不合格韭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 2.罚款4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13日 |
3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2〕3号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建民餐馆生产加工不合格油条案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建民餐馆 |
席建民 |
生产加工不合格油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6元;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13日 |
4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2〕4号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老胡活鱼鲜鸡店经营不合格黑鱼案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老胡活鱼鲜鸡店 |
胡小培 |
经营不合格黑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13日 |
5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2〕5号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得东海产商行经营不合格多宝鱼案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得东海产商行 |
陈其芳 |
经营不合格多宝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