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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结案日期 |
1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8号 |
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卫生院)购进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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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卫生院) |
吴建平 |
购进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非法购进的山茱萸100kg、焦山楂19kg,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0元: 2、罚款27585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1月30日 |
2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0号 |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社平水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社平水果经营部 |
马社平 |
经营不合格香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2月23日 |
3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3号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惠丰油坊生产加工不合格菜籽油案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惠丰油坊 |
杨连娥 |
生产加工不合格菜籽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21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2月23日 |
4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4号 |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龙富祥酒店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龙富祥酒店 |
杜珠绪 |
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