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结案日期 |
1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29号 |
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新贸福家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
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新贸福家购物中心 |
姜海政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