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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结案日期 |
1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2号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碧峰寺村赵新仓豆腐加工部无证生产加工豆腐案 |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碧峰寺村赵新仓豆腐加工部 |
赵新仓 |
无证生产加工豆腐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15日 |
2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3号 |
芦小军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豆腐案 |
芦小军 |
芦小军 |
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豆腐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55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15日 |
3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号 |
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静静洁馒头店无证生产加工馒头案 |
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静静洁馒头店 |
张彩琴 |
无证生产加工馒头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