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深入推进“三个年”活动落地落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21〕9号)、《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宝陈司发〔2024〕7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承办单位 |
1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八条 |
宝鸡市 陈仓区 |
宝鸡市陈仓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宝鸡市 陈仓区 |
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