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依法依规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认真填写《陈仓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不得公开或慎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陈仓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