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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14:42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责任单位 备注
1 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餐饮股
2 广告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知识产权股
3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知识产权股
4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知识产权股
5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知识产权股
6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股
7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8 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流通股
9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流通股
10 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业管理工作,审查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行业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与食盐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盐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协作,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食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测评估、行政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流通股
11 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和对食品小作坊督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股、各市场监管所
12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股
13 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股
14 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15 对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16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是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重点、频次和覆盖范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执行情况应当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市场所                     药械股
17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注册或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
各市场所                      药械股
18 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各市场所                      药械股
19 对登记事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主体信用股
20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
主体信用股
21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大队
22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查阅、复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质量监督管理股
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管理股
24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质量监督管理股
25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第三项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质量监督管理股
26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股
27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管理股
28 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29 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30 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标注化工作问题。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31 企业标准自我公开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标注化工作问题。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32 获证机构、获证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并指导、监督其认证活动。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责任单位 检查事项 频次上限 检查计划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联合部门 检查方式 备注
1 餐饮服务监管股 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双随机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4%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教育部门 现场检查
2 餐饮服务监管股 幼儿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双随机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3%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教育部门 现场检查
3 餐饮服务监管股 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双随机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8%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4 各市场监管所 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4次/年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5 知识产权股 专利真实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10%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抽查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
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57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记录表、行政检查文书 教体局 现场检查
7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流通股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4次/年;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8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流通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4次/年;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9 流通股 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年/次 年度检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10 食品生产股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 4次/年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按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A、B、C、D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各市场监管所 现场检查
11 市场股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监督检查 1次/年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林业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
现场检查

12 市场股 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1次/年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教育、民政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
现场检查

1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10%开展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14 各市场所               药械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常规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A、B、C、D分类管理,A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三年内进行一次,B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C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D级企业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中至少有一次飞行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级监管,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 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医疗机构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检查1次;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根据风险管理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以上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试行)》(陕药监发〔2026〕1号) 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记录、陕西省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陕西省疾控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陕西省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陕西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陕西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卫健局、医保局 现场检查
15 主体信用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检查 1次/年 上级局分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登记事项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双随机、一公开”
现场检查

16 执法大队 价格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物业公司总数的20%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执法大队 现场检查
17 质量监督管理股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者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18 质量监督管理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许可必备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销售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19 质量监督管理股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许可必备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销售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20 质量监督管理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者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21 质量监督管理股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者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22 质量监督管理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性。生产者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23 标准计量股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数的40%开展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24 标准计量股 计量监督检查 1次/年 拟抽取机构总
数的20%开展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检定规程》
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专项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责任单位 专项检查名称 检查事项和依据 任务来源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备注
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股  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上级文件 每个专项检查1次 完成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2 知识产权股 广告领域专项检查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及方案 上级安排 依文件要求 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检查清单、行政检查文书
3 知识产权股 知识产权领域专项检查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及方案 上级安排 依文件要求 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检查清单、行政检查文书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上级安排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2)次;
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57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记录表、行政检查文书
5 食品生产股 食品(肉制品、植物油、乳制品)专项检查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上级安排 1次/年督促各所完成检查1次 GB7718、GB28050和市局印发的专项整治指南 专项检查登记表、行政检查文书
6 市场股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安排、自行安排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7 市场股 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上级安排 1次/年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检查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8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自行开展 1次/年 完成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随机抽查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9 各市场所               药械股 农村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上级安排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2)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整治以及数据监测等情况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完成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检查记录表、行政检查文书
10 执法大队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安排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要求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行政检查文书
11 执法大队 涉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检查 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上级安排 1次/年 完成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现场笔录、行政检查文书
12 质量监督管理股 开展化肥、电线电缆、持续落实主体责任、电动自行车、保温材料、农村消费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 各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 自行开展 各镇街开展1次督导检查 完成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 检查记录、行政检查文书
13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安排 2次/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 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行政检查文书
14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上级安排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15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安排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检定规程》
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
16 各市场所,标准计量股 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标注化工作问题。  上级安排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
日常监督检查表、行政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