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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29 17: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水平,深入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刘亮

联系电话:6212019

联系邮箱:xnb2019@163.com

起止时间:2025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9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水平,深入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收支、资产处置、资源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决策、规范运作。

(二)全面透明。资金、资源、资产运营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全体成员公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及实施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三)及时有效。常规事项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即时公开,临时事项随时公开,保障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违规公开。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三资”管理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镇(街)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一)村党组织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编制需决策重大事项的方案(含预算、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材料),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将重大事项方案报镇(街)备案并提交村党支部提议。村党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形成的决议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并表决通过。所议事项,以成员半数同意为有效。

(二)村党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开联席会议并商议。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村党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对村党组织提议进行讨论、完善、表决。通过表决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理事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提交党员大会审议。会议由村党组织、村集体理事会的全体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将村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商议的意见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可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确保每一位党员都能参与到村务管理和民主决策中来,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党员统一签字形成审议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党员大会审议结果,制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程方案,并上报镇(街)党(工)委审批,镇(街)党(工)委集体研究决策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是否同意召开会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经党员大会通过、镇(街)党(工)委审批的事项,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前,要提前十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全体成员,简要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决议事项的内容,由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不包括: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决议公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原原本地向成员公告。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告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体党员和成员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宣传和征求意见建议。可在公开栏旁或其他恰当的位置设立意见箱,便于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要在三日内给予答复。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按程序对决议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异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重新启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实施情况特别是工作成效定期实事求是地向成员公布,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账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出租、处置、拍卖,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农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四)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五)重大对外投资;

(六)大额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

(八)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九)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七条  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的决议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每季度对“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章  规范财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将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债权、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项目招标、财务报表等情况,以及与成员经济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年度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产经营与处置、收益分配等计划。

(二)各项收入。集体经营收入(销售、租赁、发包、服务)、投资收入、财政补助(如村级运转经费、专项补助)、土地补偿款、社会捐赠等。

(三)各项支出。经营支出、干部报酬、管理费(办公、差旅、会议等)、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土地补偿支出等。

(四)资产与资源。现金及存款、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资源明细。

(五)债权债务。应收(应付)单位及个人款项、银行贷款等。

(六)收益分配。收益总额、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配等。

(七)专项公开事项。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投资情况,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建设项目、惠农补贴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做到专项公开、随时公开。对于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负责整理财务资料并编制公明细表(如收入支出表、债权债务表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审核确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监事共同签字。 

第十二条  公开方式应当采取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步在“陕农经”平台“阳光公开”模块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询、建议;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受理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做好书面记录,并在收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存在未按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民主决议、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二)虚假公开或做假账,涉嫌犯罪的(如职务侵占、诈骗),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未公开导致成员利益受损的,集体经济组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理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并公开结果,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