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区公安分局肖新才
电话:0917-6299269
电子邮箱:286054532@qq.com
起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范围:千渭街道、虢镇街道、东关街道、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千河镇、县功镇、贾村镇区域。
上述区域外的其他重点部位: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以内;
5.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以上区域内的任何时段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限制燃放区域内,在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三条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工信局、陈仓消防救援大队,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管理工作。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五条全区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
陈仓区公安分局:110或0917-6220940
陈仓区应急管理局:0917-6219608
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0917-6238567
陈仓区城市管理执法局:0917-6212015
第八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一并废止。
第九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