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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08:50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深入推进“三个年”活动落地落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21〕9号)、《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关于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宝陈司发〔2023〕48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区域

承办单位

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注册资本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2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变更审核

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3

保安员证发放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

4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民办)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5

车辆购置税征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6

车辆购置税征收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7

车辆购置税征收

专用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8

个人所得税征收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9

个人所得税征收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10

契税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宝鸡市陈仓区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陈仓区税务局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12

公证员任职审核

国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第二十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13

公证员任职审核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第二十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死亡证明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5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17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宝鸡市陈仓区

宝鸡市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