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的区域和范围
1.全区所有林地范围,包括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地及其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等。
2.陈仓区秦岭区域所有林地及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区域。
3.林地范围之外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脆弱区的草地和退耕(牧)还草地。
4.古树名木保护群区域,核桃、花椒、板栗等经济林区域,以及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镇村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
5.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的期限
1.陕西省陈仓九龙山省级地质公园、陕西省吴山森林公园、千渭之会国家湿地公园陈仓区段所辖范围及冯家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封禁期限为长期。
2.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 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及飞播造林区封禁期限为5-7年。
三、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3.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4.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5.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四、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法律责任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按每只(头)20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按每只(头)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29日止。
投诉举报电话:0917—6212882 0917—6219639
特此通告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