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行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陈仓区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如下:
一、年审认定范国:
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国、外省市驻宝企业,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年审认定方式:
1、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级残联进行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残联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用人单位按照《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中确定的残疾职工人数依据残保金计算公式核算残保金缴纳数额。3月1日-10月31日前在残联进行企业残疾职工认定并将资料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2、安排残疾人职工未缴纳2022年度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本单位与残疾职工未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不予参加2023年度企业残疾人职工认定。
3、请各用人单位如期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属区残联进行认定,未在规定时限认定,视为末安置残疾人,依法足额激纳残保金。
四、申报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1、《宝鸡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各单位在陈仓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bjccqcl.org.cn/)。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
4、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职人员编制本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2022年度残疾职工薪酬银行流水单或者各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含工资表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2022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经在陕西省社会保险系统查询后认定;养老保险附缴纳明细)。
五、残保金计算方式;
(一)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宝市财办综[2016 ] 107号)第八条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费额的90%征收(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造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就业的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下简化公式计算缴纳: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特此公告
宝鸡市陈仓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