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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11 17:07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21〕9号)、《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关于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宝陈司发〔2021〕5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

2022年8月8日


宝鸡市陈仓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区域

承办单位

1

户口迁移审批许可

按迁移条件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公安分局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符合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公安分局

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具备开办旅馆条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公安分局

4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5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1)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2)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气象局

9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10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11

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12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13

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14

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宝鸡市陈仓区

区税务局

注:1. 省级有关部门只填写省级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政务事项;

2. 设定依据需提供法律、法规、国务院设定依据,具体到条,无需引用原文;

3. 一个政务事项中如有多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需分开填写;

4. 各市、区填写本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政务事项,分区域实行的,可填写至XX市XX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