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 定》(中办发(2019)45 号)及省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3年6月13日至7月20日,对张波同志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了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财务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张波同志任职期间工作情况介绍和单位同志的意见。张波同志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了书面承诺。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总体评价
张波同志自2019年9月担任区供销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主任以来,全面负责该单位全盘工作。张波同志带领班子做了以下
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方面
积极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经 济政策,紧紧围绕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决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运行良好。
(二)重大经济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方面
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决策流程,对“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流程执行。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
(三)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情况和经济风险防范及负债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方面在财务管理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任职期间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未发现国有资产 损失浪费等情况。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完 善了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 守规章制度,有效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加强了本单位财产物资 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了经济风险的发生,杜绝了各种漏洞的产生。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属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5人,实有在编工作人员12人。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人,局机关内设政秘股、计财股、合作社联合社、监察审计股4个股室。下属企业及基层供销社17个。
(四)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方面
张波同志任期以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新精神、新做法,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学习省纪委举办的廉政教育警示影片,进一步提高了党
员干部遵纪守法自觉性,提高了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能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十个不准”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要求。
从审计情况看,张波同志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职期间,较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张波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本次审计也发现,张波同志在履行经
济责任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往来款长期挂账的问题
依据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2020—2022年账簿发现:2020年年初其他应付款30721.00元;2022年年末其他应付款129067.5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以前年度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根据2020年10月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区供销联社存在的问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不高、干部使用和管理不严、党的建设工作比较薄弱,账务处理不及时,报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截至目前区供销联社对以上反馈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并不断完善制度,确保问题不反弹。
上述问题,主要是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不严格所致。
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张波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三、审计建议
对往来款长期挂账的问题要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培训,提高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意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往来长期挂账。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张波同志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
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
根据《规定》,张波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