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宝鸡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宝市财办综〔2023〕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