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宝鸡市陈仓区2011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2〕1521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宝鸡市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桃园村一、二组。
四至范围:该宗地东临宝平路沿线西侧桃园村一组、二组住宅;南临陕西亚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西临工业园区规划道路;北临桃园保障房。
该宗地总面积79.5405亩(其中旱地68.871亩,果园0.1905亩,农村道路2.148亩,村庄8.331亩)。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24〕24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县功镇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陈仓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张少勋;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