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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宝陈政公〔2026〕3号)

发布时间: 2026-06-03 17:07:00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太公庙村、五一村,四址范围:该宗地东临毛退渠;南临连霍高速;西临五一村耕地;北临港务大道。拟征收土地面积363.7215亩,其中太公庙村247.8亩(水浇地176.349亩,果园20.454亩,其他园地7.221亩,乔木林地12.6705亩,其他林地3.2055亩,其他草地15.759亩,农村道路7.6455亩,沟渠4.3785亩,田坎0.117亩);五一村115.9215亩(水浇地83.769亩,乔木林地5.568亩,其他林地23.3235亩,农村道路3.1305亩,沟渠0.1305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最新土地征收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近两年来土地征收现行标准及当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东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关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特此公告。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