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批准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25年8月14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25〕22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宝鸡市陈仓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宝丰村(原同心村)。四至:该宗地东临规划港务五路;南临连霍高速;西临宝丰村耕地;北临港务大道(详见勘测定界图)。批准征收土地面积91.0695亩(其中水浇地73.3530亩,旱地1.2990亩,其他园地0.4110亩,其他林地12.7965亩,农村道路2.2695亩,沟渠0.9405亩)。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陈仓区人民政府授权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依据安置方案(宝陈政公〔2025〕8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1.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91.0695亩×80000.00元/亩=7285560.00元
2.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费共计:1740801.00元(其中同心村村产877797.00元,同心村二组74户村民附着物690804.00元,同心村三组47户村民附着物172200.00元)(详见宝鸡市2025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9026361.00元(玖佰零贰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阳平镇宝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陈仓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