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电陈仓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批准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华电陈仓10万千瓦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24〕1371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宝鸡市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前锋村。四至:该宗地东临前锋村五组公路;南临前锋村宅基地;西临前锋村园地;北临前锋村林地(详见勘测定界图)。批准总面积:5.8815亩(其中耕地2.502亩,园地0.252,林地3.0405亩,其他农用地0.087亩)。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陈仓区人民政府授权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依据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5号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202408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1、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8815亩×39900.00元/亩=234671.85元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8482.00元(详见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附件:前锋村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表)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253153.85元(贰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香泉镇人民政府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陈仓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