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批准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19年8月5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9〕698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宝鸡市陈仓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安台村。四至:该宗地东临冯家庄村集体林地;南临金陵河水泥公司矿区;西临原宝鸡县水泥厂废弃矿山;北临冯家庄村集体林地(详见勘测定界图)。批准总面积:11.292亩(全采矿用地)。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陈仓区人民政府授权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24〕24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近两年来土地征收现行标准及当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陈仓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