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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16:5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宝陈政公〔2024〕5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和香泉镇人民政府及前锋村村民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公告”中相关地块征地补偿有关情况进行了协商,拟定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位置: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前锋村。四至:该宗地东临前锋村五组公路;南临前锋村宅基地;西临前锋村园地;北临前锋村林地(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5.886亩(其中旱地2.3595亩,其他园地0.252,其他林地3.274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1、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39900.00元/亩。

5.886亩×39900.00元/亩=234851.4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8482.00元(详见附件:前锋村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表)。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253333.40元(贰拾伍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肆角)。

三、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上述安置补助费中。

四、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或者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送达(送达地点: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电话:6216057),逾期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附村民代表签字,送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陈仓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前锋村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表

序号

所有者

附着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屈军林

白皮松

330

30.00

9900.00

2.5米,面积0.5亩

2

王文海

白皮松苗

0.6

1000.00

600.00

核桃树苗

19

50.00

950.00

3

何收代

小麦

0.37

800.00

296.00

白杨树

4

100.00

400.00

4

王红燕

玉米

0.62

1000.00

620.00

5

杨春祥

白皮松苗

0.05

1000.00

50.00

核桃树苗

2

50.00

100.00

6

袁义生

小麦

0.59

800.00

472.00

花椒树(初果)

3

100.00

300.00

7

王乖善

玉米

1.12

1000.00

1120.00

花椒树苗

5

50.00

250.00

8

何军强

小麦

2.03

800.00

1624.00

核桃树苗

4

50.00

200.00

看护房

1

1600.00

1600.00

9

合计

184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