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31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宝鸡市陈仓区2010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2〕1530号。
五、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南堡村、西堡村。四至:该宗地东临规划一路;南临滨河北路;西临陈仓渭河大桥;北临高速南辅道(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502.6485亩,其中南堡村29.1345亩(水浇地28.4865亩,农村道路0.063亩,沟渠0.585亩);西堡村473.514亩(水浇地156.3315亩,旱地105.5505亩,果园13.3905亩,其他园地18.5685亩,乔木林地0.153亩,竹林地15.93亩,其他林地77.298亩,农村道路14.412亩,沟渠0.726亩,设施农用地3.7425亩,田坎0.171亩,城市38.1795亩,村庄0.4335亩,公路用地22.3005亩,水工建筑用地6.327亩)。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21〕2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