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宝陈政公〔2020〕20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和千渭街道办、虢镇街道办及大众村委会、光芒村委会、水莲寨村委会、高家堎村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公告”中相关地块征地补偿有关情况进行了协商,拟定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面积
地块一、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大众村。四至:(1)该宗地东临大众村耕地;南临宝啤路;西临水莲东路;北临天悦小区。总面积7.221亩。(2)该宗地东临大众村耕地;南临宝啤路;西临大众村工业用地;北临天悦小学。总面积10.644亩(教育用地)。(3)该宗地东临大众路;南临宝啤路;西临大众村耕地;北临啤酒厂住宅区。总面积28.59亩。
(1)、(2)、(3)总面积共计:46.455亩(其中水浇地28.788亩,工业用地17.667亩)。
地块二、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光芒村、大众村,虢镇街道办高家堎村。四至:该宗地东临新城中路;南临宝啤路;西临盛馨苑小区;北临光芒绒布印染厂。总面积18.2565亩,其中光芒村5.571亩(其中工业用地4.893亩,公路用地0.678亩);大众村工业用地1.1895亩;高家堎村11.496亩(其中水浇地9.21亩,公路用地2.286亩)。
地块三、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高家堎村,千渭街道办大众村。四至:该宗地东临新城二路;南临宝啤路;西临新城中路;北临千渭尚品小区。总面积26.7495亩,其中高家堎村工业用地21.9375亩;大众村工业用地4.812亩。
地块四、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高家堎村,千渭街道办大众村。四至:⑴该宗地东临千渭尚品小区;南临千渭尚品小区;西临新城中路;北临原啤酒东厂南围墙。总面积工业用地8.118亩。⑵该宗地南临高家堎村集体建设用地、大众村集体建设用地;西临新城中路;北临千渭尚品小区。总面积0.318亩,其中高家堎村工业用地0.1785亩;大众村工业用地0.1395亩。⑶该宗地东临新城二路;南临千渭尚品小区;西临千渭尚品小区;北临和平街。总面积2.8215亩(其中工业用地1.9395亩,公路用地0.882亩)。
地块五、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大众村。四至:该宗地东临天悦二期西区小区;南临天悦二期西区小区;西临大众路;北临天悦二期西区小区。总面积9.405亩(水浇地6.5805亩,工业用地2.8245亩)。
地块六、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大众村、水莲寨村。四至:该宗地东临水莲东路;南临宝啤路;西临水莲寨村耕地;北临天悦一期小区。总面积14.13亩,其中大众村工业用地11.568亩;水莲寨村工业用地2.562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一)大众村
1、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15000.00元/亩。
73.4295亩×115000.00元/亩=8444392.50元
2、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费
52.4565亩×25000.00元/亩=1311412.50元(由村委会包干)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9755805.00元(玖佰柒拾伍万伍仟捌佰零伍元整)。
(二)光芒村
1、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15000.00元/亩。
5.571亩×115000.00元/亩=640665.00元
2、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费共计:1895357.20元(详见附件: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赔偿金额核算清单)。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2536022.20元(贰佰伍拾叁万陆仟零贰拾贰元贰角)。
(三)水莲寨村
1、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15000.00元/亩。
2.562亩×115000.00元/亩=294630.00元
2、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费
2.562亩×25000.00元/亩=64050.00元(由村委会包干)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358680.00元(叁拾伍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
(四)高家堎村
1、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15000.00元/亩。
44.5515亩×115000.00元/亩=5123422.50元
2、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费
(44.5515亩-21.9375亩)×25000.00元/亩=565350.00元(由村委会包干,其中21.9375亩已赔付)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5688772.50元(伍佰陆拾捌万捌仟柒佰柒拾贰元伍角)。
三、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上述安置补助费中。
四、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或者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送达(送达地点: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电话:6216057),逾期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附村民代表签字,送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陈仓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