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陈仓区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4 10:42:37
来源:陈仓区民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陈仓区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       宝鸡市陈仓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4日


陈仓区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民发〔2026〕14号)文件精神,规范有序做好我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结合陈仓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户籍地或居住地在陈仓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所购买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地址须在宝鸡市境内。

下列老年人不纳入补贴范围:

1.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的;

2.正在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

3.正在享受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

(二)补贴项目。补贴覆盖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具体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为准;

2.机构养老服务:长期服务:入住机构30天以上;短期服务:“喘息服务”,入住机构30天以内。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具体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在实施过程中,补贴项目将根据中央、省、市要求适时调整,进行优化。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老年人能力评估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消费券核销比例为40%,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上门服务消费券核销比例为50%,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将根据市上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核销比例和抵扣额度等。我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五)实施期限。项目周期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结束时间按市上统一要求执行。

根据市上安排,待我市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落地实施后,全市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二、实施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按照“申请一评估一发券一消费一核销一结算”流程实施。项目整个流程依托民政部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其中,“民政通”面向老年人及代办人等公众用户,“民政政务”微信小程序面向养老服务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机构端)面向机构管理人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端)面向各级民政工作人员。

(一)申请主体及方式。老年人或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人群应当无偿上门提供申请能力评估前期代办协助)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申请。

(二)承诺签署。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附件2)。

(三)能力评估

1.评估初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信息初筛,初步判断不属于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告知老年人或申请人并询问是否终止评估;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评估。

2.组织评估。评估机构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通过“民政政务”微信小程序相关功能完成评估。

3.审核确认。区民政局2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等级转换。长期护理保险确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直接转换应用评估结果。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的,转换为中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I级(3级)和重度失能I1级(4级)的,转换为重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皿级(5级)的,转换为完全失能。

(四)电子消费券领取

1.发放条件。经能力评估确认,符合中度及以上失能条件的老年人。

2.发放规则。对首次申请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至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一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不可转让、兑现。

3.停发情形。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区民政局,经过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五)电子消费券核销

1.服务消费。申请人通过“民政通”查询合规机构,预约相关项目。

2.费用抵扣。机构通过“民政通”校验券面有效期及消费项目合规性,老年人符合消费券领取条件并且已经领取了消费券,系统会提示是否使用消费券,选择“使用消费券”或“不使用消费券”,校验通过后按照比例完成费用核減,点击“生成缴费单”。

3.个人支付。个人在确认消费金额后,支付消费券核減后的剩余部分费用。可选择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云闪付支付等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与老年人领取首月消费券支付方式需一致。

(六)资金结算

1.资料上传。养老机构应及时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减记录等资料及时上传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机构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减记录等资料及时上传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机构端)。养老服务机构针对上一个月的养老消费补贴项目中消费券的核销申请工作,生成详细、准确的核销清单,原则上次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垫付资金报销申请,待区民政局审核。

2.资料审核。区民政局原则上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垫付资金报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区财政局。

3.资料复审。区财政局收到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发区民政局。

4.资金拨付。区民政局收到复审通过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机构要求与管理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区民政局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拓展延伸居家服务,镇街要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丰富服务内容。评估机构条件要符合《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

2.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消防安全审验;(未通过消防审验的机构,所在县区可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未通过审验的,取消准入资格);

5.具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智慧民政平台、宝鸡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民政通”系统、“民政政务”微信小程序等注册使用条件与能力,且配有相关工作人员;

6.区民政局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备案(包括社区、家政、日间照料和农村幸福院等),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2.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持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具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智慧民政平台、宝鸡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民政通”系统、“民政政务”微信小程序等注册使用条件与能力,且配有相关工作人员;

5.区民政局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老年人能力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当评估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相当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高级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均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员资质,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相关行业领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3.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4.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具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合及“民政通”系统、“民政政务”微信小程序等注册使用条件与能力,且配有相关工作人员。

(四)准入管理

1.机构备案/登记。养老机构需在区民政局完成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需在区行政审批局、民政局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备案。在宝鸡市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由开展服务所在的县区纳入属地管理。

2.信息发布。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服务信息需发布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通等,供老年人及其家属访问查询机构服务信息,并在线预约各项服务。

3.补贴资格认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交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待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机构获得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资格。

4.支付平台申请。除现金支付方式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还支持微信、云闪付、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机构需提前完成对应支付平台账户申请。

5.信息审核。机构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机构端)完成“机构备案/登记”“机构信息发布”“补贴资格申请”等填写后,由区民政局进行信息审核。

6.信息公开。区民政局在官网、“民政通”等平台公示并定期更新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名单名称、服务区域、联系方式、资质等情况,供老年人查询选择。

7.动态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入库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入库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或线下渠道向区民政局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更新入库信息。出现资质失效、不符合入库要求,违反诚信承诺、虚假服务、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连续抽查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主动申请退出(需提前30个工作日报备并完成已服务项目结算)及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依法从库中移出。

四、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区民政局将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督促指导。区财政局要指导相关财政股室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我区将建立补贴资金全过程监管措施,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合对资金发放、使用、核销等环节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处置异常交易预警。严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对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缴违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评估监管。区民政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与评估机构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复核评估结果等方式,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机构存在篡改评估结果、违规收费、泄露个人信息、诱骗老人虚假服务等行为的,终止服务协议,追缴评估费用,纳入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机构监管。省市区三级联动,省民政厅按不低于3%的比例,市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6%的比例,区民政局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定期对服务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检查、抽查。

我区将组织服务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4),对服务不规范、老年人满意度低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合作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虚假服务、“先涨价后抵扣”、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缴违规所得,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财政局将认真落实市上有关文件要求及相关部署,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区民政局已成立我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自查自评等工作。区财政局将负责资金下拨、资金复审、全流程的监管。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此项工作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管。统筹做好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通过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享受补贴。

(二)强化宣传引导。我区将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并在官网公示政策咨询热线,通过召开政策解读会发放15000份宣传彩页、新媒体推广、典型示范引领等多种形式,推动补贴政策、申请流程、服务机构等信息入家庭、进社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目标群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加强信息支撑。区民政局将做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民政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智慧民政”平台对接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区民政局将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各镇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消费补贴项目相关进展情况,区民政局梳理汇总相关数据并上报市民政局,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附件: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参考时长(次)

1

评估服务

失能等级评估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为护理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20—60

分钟

2

聘用服务

聘用养老护理员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1个月或按天计算

3

个性化服务

服务包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

生活照料服务

助餐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10—30分钟

5

助浴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20—60分钟

6

助洁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20—40分钟

7

助行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8

助急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9


助医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基础照护服务

排泄护理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10—30分钟

11

护理协助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5—30分钟

12

康复护理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

5—30分钟

13

探访关爱服务

上门探访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5—30分钟

14

健康管理服务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监测血压、血糖等

5—10分钟


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代办人(身份证号)(签字):

注: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填写


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愿参与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励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愿参与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质和能力。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服务。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三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在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本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