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陕西盛安恒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路基水稳层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宝鸡明达玻璃工贸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5年12月23日-2025年12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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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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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批复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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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盛安恒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路基水稳层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
宝环陈函(2025)91号 |
20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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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宝鸡明达玻璃工贸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
宝环陈函(2025)92号 |
2025年12月22日 |
附件:1.陕西盛安恒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路基水稳层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2.宝鸡明达玻璃工贸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关于盛安恒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路基水稳层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pdf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关于宝鸡明达玻璃工贸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