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宝鸡裕同发工贸有限公司EPS泡沫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和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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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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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批复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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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鸡裕同发工贸有限公司EPS泡沫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宝陈环函(2025)81号 |
202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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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 |
宝环陈函(2025)82号 |
2025年10月17日 |
附件:1.宝鸡裕同发工贸有限公司EPS泡沫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2.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宝环陈函【2025】82号宝鸡市生态环境陈仓分局关于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宝环陈函【2025】81号宝鸡市生态环境陈仓分局关于宝鸡裕同发工贸有限公司EPS泡沫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