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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6 15:52: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0号)和《宝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财办农﹝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宝鸡市陈仓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条 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中央资金支持跨省就业的;省、市、区级资金支持跨县就业的)。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央资金支持脱贫村,省级资金可以支持非贫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4.省级财政衔接资金还可用于:①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②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③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④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⑤农民职业技能培训;⑥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市、区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第二条中省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民能人大户实用技术培训;

(二)与粮食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三)区级区域性产业公用品牌创建,农副产品初、深加工等;

(四)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五)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和省市财政到区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由区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区级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全区乡村振兴规划,按照“规划跟着任务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安排使用资金。

第五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区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区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负面清单。财政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明确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中省两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级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级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统筹安排。中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由区级使用。中央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中央和省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区级补助性质,不足部分由区级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区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作为区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

第九条 鼓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省、市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应在3日内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于7日内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区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区财政局收到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将区级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并根据省市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区级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财政衔接资金实行部门或镇街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衔接资金预算后,应在5日内完成衔接资金项目库和绩效目标在陕西财政云预算一体化系统的录入工作,以便资金下达畅通。

第十六条 与衔接资金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按照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资金项目计划、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上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对重点区域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要依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填报、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衔接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电视台进行公告公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受益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具体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村干部、群众代表参与。

(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

(三)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

完毕。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行业部门负责解释。原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陈脱贫办发﹝2019﹞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