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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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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鸡市陈仓区残疾人联合会 |
宝鸡市税务局陈仓区分局 |
行政单位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 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 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计征。 |
政府定价:财政、税务部门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 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 〔2001〕16号,财综〔2001〕18号, 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 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 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 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 7号,陕财办税〔2020〕1号,陕财 办预〔2023〕57号,宝市财办预 〔2023〕75号 |
自2018年4月1 日起,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标 准上限由当地社 会平均工资的3 倍降低至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