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宝鸡市陈仓区住建局 | 宝鸡市陈仓区市政工程养护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向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需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保障道路完好和公共资源合理使用。 |
普通水泥砼路面559.8元/㎡; 沥青砼路面-主干道650.7元/㎡; 沥青砼路面-次干道580.5元/㎡; 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491.4元/㎡; 石材路面669.6元/㎡; 透水砖人行道343.8元/㎡; 石材人行道449.1元/㎡; 普通水泥砼路牙213.3元/m; 石材道牙370.8元/m; 挖运土方(垃圾)94.5元/m; 回填土110.7元/m³; 回填二灰土256.5元/m³;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8464.5元/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陕西省档案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附件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两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内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 |
| 2 | 宝鸡市陈仓区住建局 | 宝鸡市陈仓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区内城市居民,以及重点建制镇居民,非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 |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 财税〔2014〕151号明确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