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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87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3-29 09:19:35

类别:A类

签发人:杨亚博

焦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提案》(第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作职责我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职,已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提出问题方面:

随着幢幢高楼林立,电梯数量迅速增长,人们出行乘坐电梯的频率越来越多,电梯故障也随之相应增多。近年来,电梯故障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频频在新闻媒体曝光,有的人甚至对乘电梯心有余悸,这样人们再度把目光集中到“电梯安全保障”的问题上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暴露了电梯管理、维保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方面:

一、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电梯进货渠道的监管力度,对劣质或假冒名牌的电梯不仅不允许安装,而且应追溯源头,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因此,电梯制造单位需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电梯制造工作。

该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该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由于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各县区办理书面告知手续,因此,辖区内电梯在安装前,需要到我局办理书面告知手续,经审慎审查出厂资料和安装资质无误,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待安装完成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市质检中心专家、区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三方共同验收合格,持有效期限内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办理使用登记证件,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流程管理,劣质或假冒名牌的电梯基本不可能流入使用环节。

二、对一些超期服役甚至带病运行的电梯,其安全隐患很大,仅靠修修补补、换换零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限令报废,停止使用,更换新的电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电梯能否正常使用,取决于专家组综合研判的结果,如果确实无法使用,我局会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同时,根据《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因此,电梯维修维护资金国家已做出明确规定予以保障。目前,我区的老旧电梯正在逐步维修改造之中。

三、电梯三分靠质量,七分靠安装和维保,对不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保的电梯,监管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检验和维保。对屡教不改者,应进行严厉惩治,以便把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程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因此,国家已对电梯维护保养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安装问题已在第一项回复,因此不再赘述),我局在日常监察中也一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因此,对不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保的使用单位,法律已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标准。

四、电梯的检验和维护,要聘用正规维修单位和人员来进行,同时也应对维保电梯的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有关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的验证和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因此,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该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相关法律已对无资质维保和维保不规范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依据。

五、加大对乘坐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力度,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正确、文明使用电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国家已明确要求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电梯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及救援提示。

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安全生产月及安全生产“六进”(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农村)活动中,我局工作人员均对电梯的日常使用进行了宣传。同时,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开展日常监察及专项监察的工作中,均要求物业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在业主中进行广泛宣传。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10月28日,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印发了《宝鸡市电梯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宝质监办〔2016〕147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由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作为投保人,统一为全市在用并检验合格的电梯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基本险,充分发挥了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了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互动共赢的推动机制。

2017年3月24日,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平台项目建设的通知》,全面推行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信息平台建设,一方面可以实现使用单位对电梯实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对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电梯应急响应能力,为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提供有力证据;三是可以实现电梯安全远程化监管,通过对电梯故障进行实时统计和分析,为电梯监管提供依据。该项目对创新电梯管理模式,解决电梯监管中的人机矛盾,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该项目的实施,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中标单位“宁夏电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市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工作,终端设备由该单位免费提供,并承担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设备通信服务等全部费用。该公司通过引进商业广告运营机制,实现项目的不断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621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