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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2-11-21 17:27:52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贯彻执行就业发展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办法;管理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留学人员来区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军队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