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旅游和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国家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贯彻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广播电视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三)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五)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指导、协调全区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七)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管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查镇街文物工作,起草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九)组织全区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和文物资产登记,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二十)指导、监管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区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区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十二)指导、监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二十三)监督指导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区文物流通;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四)负责全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
(二十五)拟订全区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六)管理、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