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发展有关意见措施;负责推进全区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客运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路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及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提出全区公路交通投资规模和方向,审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投资项目;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使用。
(四)负责全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及其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全区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全区县、乡公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
(七)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九)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