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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5-00037
发布机构: 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12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函〔2025〕9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2 09:48:33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col14317/col14320/col14345/202507/t20250715_1169397.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2年9月29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陈政办发〔2022〕71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金融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陈仓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陈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陈仓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冰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区长

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区统计局、区数据局、区气象局、国网宝鸡市陈仓供电公司、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相关科室、武警陈仓中队、陈仓消防救援大队、陈仓交警大队、区慈善协会、电信陈仓公司、移动陈仓公司、联通陈仓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履行有关职责。

2.3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协调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涉外事务。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发改局:参与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并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等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对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教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协助组织院校从事防灾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通过区科技计划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编制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区科技计划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研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的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区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8号),落实区级支出责任,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支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监测突发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状况;指导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公路设施的保通抢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保障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指导城区外洪防御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测、收集、发布流域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开展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牧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牧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并根据需要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卫健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疾病预防工作;及时报告伤员救治和疫情处置信息;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组织协调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指导协调全区林业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信息管理;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和评估,组织重大防灾减灾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牵头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逐步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科学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和减轻地震灾害研究,组织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对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开展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灾区贮备食品的安全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尘治沙;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灾设施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依规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的其他统计任务。

区数据局:联系协调相关企业开展通信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相关数据资源的共享、统计、分析、应用,为新闻宣传和政用、民用、商用及信息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各种灾害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发布各类相关预警信息;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   

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国网宝鸡市陈仓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本单位分管范围内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与调配红十字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救护活动;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向国际、国内呼吁请求帮助,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区人武部相关科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陈仓中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协调驻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卫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参加灾后恢复重建。

陈仓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陈仓交警大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管控,参与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电信陈仓公司、移动陈仓公司、联通陈仓公司:负责自然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内外通信联络,建立现代应急通信系统,解决线路中断、通信阻塞、系统瘫痪问题,必要时请求省通信管理局调动移动通信设备,架设临时通信线路;及时修复损毁的通信设备,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保证通信畅通;制定通信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镇(街道)、涉灾部门的报告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核查后立即报区委、区政府,视情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结束前,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每日9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指导。在自然灾害救灾过程中应做到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而导致灾情或损失扩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5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同时,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公安分局、陈仓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聚力服务保障。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数据局组织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村(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1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同时,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公安分局、陈仓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700间或2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市区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9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救灾工作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

(7)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根据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

6.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2.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中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回复重建资金的预算。 

6.2.4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功能,完善市场化筹集

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5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涉及的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监督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

6.2.7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水平,确保

安全。

6.2.8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组织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9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受灾镇(街道)每年9月开始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10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镇(街道)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各地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应急救援领域区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1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该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参照中省市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区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道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为灾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保障。

7.4.2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标准和要求,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加强各类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区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强化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7.6.4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系统,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金融保障

7.8.1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综合性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9.2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2年9月29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陈政办发〔2022〕71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金融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宝鸡市陈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陈仓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陈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陈仓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冰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区长

副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区统计局、区数据局、区气象局、国网宝鸡市陈仓供电公司、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相关科室、武警陈仓中队、陈仓消防救援大队、陈仓交警大队、区慈善协会、电信陈仓公司、移动陈仓公司、联通陈仓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履行有关职责。

2.3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协调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涉外事务。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发改局:参与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并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等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对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教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协助组织院校从事防灾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通过区科技计划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编制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区科技计划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研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的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区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8号),落实区级支出责任,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支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监测突发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状况;指导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公路设施的保通抢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保障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指导城区外洪防御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测、收集、发布流域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开展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牧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牧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并根据需要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卫健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疾病预防工作;及时报告伤员救治和疫情处置信息;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组织协调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指导协调全区林业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信息管理;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和评估,组织重大防灾减灾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牵头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逐步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工作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科学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和减轻地震灾害研究,组织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对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开展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灾区贮备食品的安全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尘治沙;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灾设施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依规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的其他统计任务。

区数据局:联系协调相关企业开展通信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相关数据资源的共享、统计、分析、应用,为新闻宣传和政用、民用、商用及信息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各种灾害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发布各类相关预警信息;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   

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国网宝鸡市陈仓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本单位分管范围内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与调配红十字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救护活动;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向国际、国内呼吁请求帮助,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区人武部相关科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陈仓中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协调驻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卫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参加灾后恢复重建。

陈仓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陈仓交警大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管控,参与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电信陈仓公司、移动陈仓公司、联通陈仓公司:负责自然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内外通信联络,建立现代应急通信系统,解决线路中断、通信阻塞、系统瘫痪问题,必要时请求省通信管理局调动移动通信设备,架设临时通信线路;及时修复损毁的通信设备,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保证通信畅通;制定通信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镇(街道)、涉灾部门的报告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核查后立即报区委、区政府,视情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结束前,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每日9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指导。在自然灾害救灾过程中应做到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而导致灾情或损失扩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5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同时,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公安分局、陈仓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聚力服务保障。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数据局组织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村(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1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同时,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公安分局、陈仓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700间或2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市区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9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救灾工作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省市救灾资金。

(5)陈仓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

(7)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根据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

6.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2.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中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回复重建资金的预算。 

6.2.4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功能,完善市场化筹集

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5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涉及的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监督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

6.2.7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水平,确保

安全。

6.2.8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组织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9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受灾镇(街道)每年9月开始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10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镇(街道)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各地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应急救援领域区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1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该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参照中省市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区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道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为灾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保障。

7.4.2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标准和要求,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加强各类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区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强化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7.6.4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系统,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金融保障

7.8.1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综合性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9.2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