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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陈仓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4-14 15:49

解读链接:http://www.chencang.gov.cn/col14317/col14320/col14321/col14420/202604/t20260414_1262891.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宝鸡市陈仓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宝鸡市陈仓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优化我区气象监测站网,共享气象信息资源。通过联络会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监测设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多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区气象监测设施站网的统筹规划、布局和共享观测数据,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重要气象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和站网优化调整应符合站网建设规划,并在项目实施前征询气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区气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数据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11个部门成立部门联络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区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区气象局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活动,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六条  区气象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全区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成员单位规划专业气象监测网时,事先告知区气象局进行联合规划,并纳入全区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七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告知区气象局,区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备案造册,作为统计依据。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先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气象标准或者各行业标准。做好部门和行业间数据格式、标准的充分衔接,逐步整合形成兼容适配的气象观测标准。

第九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气象监测信息交换与共享。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开发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数字服务产品、强化信息融合应用,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陈仓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