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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4-28 08:53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依据《宝鸡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苏宏涛

联系电话:6231354

联系邮箱:ccnjzh8909133@126.com

起止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遵循民主议定、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执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订立合同。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素应当齐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等。

2.合同标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约定现有或新建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等内容。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价款或报酬。一年期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价款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7.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公开透明确定合同标的价格,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和采购,应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类资产可以参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商定基础价格;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基础价格。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第七条  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准备订立的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据其出具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确保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村(社区)法律顾问重点审查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订立,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4份,合同双方、镇(街)和区农经站各存一份。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所订立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所订立合同须由其本人签字、摁手印;若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订立。

第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对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随意篡改合同原件。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源资产进行转包(租)、转让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事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对方以欺诈手段,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对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监管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区司法局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区)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治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镇(街)负责建立健全本镇(街)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及时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原始资料应当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审计监督。区司法局要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尽责,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法律审查等法律服务。镇(街)包村干部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事项决策的指导工作;镇(街)财政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会计监督,做好合同信息化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民主决策程序订立合同、或存在私下订立合同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