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若干措施》(宝政办发〔2019〕28号)和《宝鸡市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年报制度规定》要求,现将我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相关数据予以公布。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表一)
单 位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 (万元) |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总计(件) | ||
陈仓区 |
153 |
1249 |
23 |
0 |
30 |
158 |
30 |
1643 |
713.72985 |
总 计 |
153 |
1249 |
23 |
0 |
30 |
158 |
30 |
1643 |
713.72985 |
情况说明 |
本年度经复议、诉讼的数量为3件,被撤销1件,确认违法0件,重新做出1件,占总数的33.3%;维持2件,占总数66.7%。 |
说明:
1.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只统计区本级(含下属单位)的年度行政处罚数据。
2.统计数据填写当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单位有行政处罚权但本年度未发生行政处罚行为的以“0”计;本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以“/”计。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表二)
单 位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备注 | |
陈仓区 |
12597 |
12595 |
12561 |
34 |
2 |
|
总 计 |
12597 |
12595 |
12561 |
34 |
2 |
|
情况说明 |
本年度经复议、诉讼的数量为 0 件,被撤销 0 件,确认违法 0 件,重新做出 0 件,占总数的 / %;维持 0 件,占总数 / %。 |
说明:
1.统计数据填写当年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本单位有行政许可权但本年度未发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以 0 计;本单位没有行政许可权的以 / 计。
2.行政许可已受理,未在统计年度办结的,在备注中注明本年度未办结 件。
2024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表三)
单 位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总计 |
备注 | ||||||||||
限制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 履 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陈仓区 |
0 |
33 |
28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 |
329 |
|
总 计 |
0 |
33 |
28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 |
329 |
|
情况说明 |
本年度经复议、诉讼的数量为 0 件,被撤销 0 件,确认违法 0 件,重新做出 0 件,占总数的 / %;维持 0 件,占总数 / %。 |
说明:
统计数据填写当年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本单位有行政强制权但本年度未发生行政强制行为的以 0 计;本单位没有行政强制权的以 / 计。
2024年度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实施情况统计表(表四)
单 位 |
行政检查(次数)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备注 | ||||
次数 |
涉企总数 |
最高频次 |
次数 |
征收金额(万元) |
次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
陈仓区 |
7035 |
3639 |
20 |
251 |
8223.5245 |
0 |
0 |
|
总 计 |
7035 |
3639 |
20 |
251 |
8223.5245 |
0 |
0 |
|
情况说明 |
本年度经复议、诉讼的数量为 0 件,被撤销 0 件,确认违法 0 件,重新做出 0 件,占总数的 / %;维持 0 件,占总数 / %。 |
说明:
1.统计数据填写当年作出的行政检查、征收、裁决决定。本单位有行政检查、征收、裁决权但本年度未发生行政检查、征收、裁决行为的以 0 计;本单位没有行政检查、征收、裁决权的以 / 计。
2.行政检查中,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1件。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件数。
3.行政检查中“最高频次”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线,按涉及企业检查频次最高的计。
4.行政征收中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统计范围;土地、房屋征收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