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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17:03
序号 监管领域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1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对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条
区教体局 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区商务局 对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2 药品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
药品经营、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对用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区医保局 对制定的药品价格、收费政策、药品耗材采购、挂网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医疗器械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督管理
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 特种设备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镇燃气领域涉及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区交通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交通运输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区教体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 督促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危化企业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5 校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餐饮服务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配合单位 区教体局 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
6 饲料经营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7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医保局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8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9 燃气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0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1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2 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依法履行医疗卫生机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师法第十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 一般检查项 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区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13 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1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专用仓库治安防范状况的治安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15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教体局 对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重点事项 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委网信办 配合教体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监管、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归集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联动开展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对未经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16 根治欠薪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局 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和维权告示牌等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区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和维权告示牌等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1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区交通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18
成品油综合监管
成品油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 加油站日常经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油气回收等环保设施设备等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陕商发[2022]43号)
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销售企业
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销售企业

重点事项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配合单位
配合单位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涉危安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使用双层罐及防渗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对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证情况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对经营(驻在)期限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19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区处非办 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 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专项检查、实地检查
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
配合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
配合单位 公安局陈仓分局 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及时依法开展调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