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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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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区政府印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2023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明确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随后,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做好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结合区情实际和机构改革,认真谋划,制定工作方案,从《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取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下放清单,明确实施时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签订赋权确认书,向社会公布,由镇(街道)实施。

二、行政执法权下放坚持的原则

选取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同时,充分考虑镇(街道)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坚持成熟一批、下放一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三、下放政策

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宝鸡市陈仓区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决定:将14项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镇街。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其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事项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实施

下放执法权由镇(街道)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区人民政府决定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镇(街道)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凡未经法制审查和区政府审定同意,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向镇(街道)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

五、区级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道)实施目录情况

本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宝鸡市陈仓区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共涉及8个区级部门向9个镇和3个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14项。(具体涉及区教体局1项、区民政局1项、区住建局1项、区水利局1项、区农业局1项、区文旅局4项、区应急局1项、区林业局4项)。

六、关于高新区托管镇的行政执法权赋权工作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工作的通知》精神,高新区托管镇的行政执法权赋权工作,由所属行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所属区名义下放,下放后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新区通过征求意见确定向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四镇下放行政执法权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