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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3-11-03 10:53

原文链接:/col8173/col8177/202311/t20231103_138952.html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烟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对《规划》的制定过程、制定依据及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重新修订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划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区当前所依据的《宝鸡市陈仓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版)》布局标准不能有效结合我区具体实际。为此,重新修订《规划》内容势在必行。

二、修订《规划》的总体目标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区)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严格依法履职,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的要求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达到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总体目标。

三、修订《规划》的法律依据

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因此区烟草局依法享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修订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明确和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四、修订《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我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保持零售户总数基本稳定,防止大起大落。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五、修订《规划》的过程

《规划》将是一个中长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我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非常重视,已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讨论,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力求制订一个较为完善,符合陈仓实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该规划的修订过程经历了如下阶段:

(一)分析现状,充分调研。

截至2023年11月30日,陈仓区正常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733个,制定本《规划》过程,我们走访调研卷烟零售户120户,无证经营户3户,同时组织法制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座谈,分析讨论原《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广泛收集意见,充分听取各方建议。

在充分调研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划》初稿,并向宝鸡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专卖科进行了汇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后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

(三)依法科学制定,体现规范原则。

制定《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陕烟办字〔2020〕53号)文件为指导,新修订的合理布局模式由粗放型布局向精细化、法制化、属地化布局转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理设置准入条件,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许可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六、关于《规划》内容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间距、数量的说明。

为了既满足消费需求,又避免卷烟零售市场无序竞争,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规划》中对城镇主要街道设置了相应的间距,对农村、住宅小区、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高等院校、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风景旅游区、军队大院、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等区域进行了局部户数和间距设置。

(二)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

2.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市场监管、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概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另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 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9.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周围100米以内的区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

10.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1.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党政机关内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