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凡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正常死亡后,在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200元。
二、不享受该政策情形:
1、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
2、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应火化未火化及乱埋乱葬者;
3、享受困难群众殡葬费救助者;
4、服刑期间死亡者;
5、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办理程序
1、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30日内,向村(社区)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申请。
2、村(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后,将资料上报镇(街道)。
四、所需资料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填写《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或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火化区还需提供火化证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全区火化区范围:虢镇街道办、东关街道办、千渭街道办、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千河镇、县功镇(葫芦沟村、翟家坡村、张家什字村、先锋村、县功街道社区)。
咨询电话:参保缴费:0917-6217550 待遇申领:0917-6215691
宝鸡市陈仓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7月
别担心:钱永远是自己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发放终身。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个人账户积累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
三、个人账户注销
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申请注销登记,退发个人账户积累余额。
四、个人账户转移
1、关系转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跨县区)迁移户籍的,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迁入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2、制度衔接:先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积累计算;对同一年度重复缴费时段,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