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宝陈政公〔2023〕9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和东关街道办事处、阳平镇人民政府、南阳村委会、双碌碡(原鲁家庄)村委会、巩家泉村委会、宝丰村委会、东风村委会、野寺村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公告”中相关地块征地补偿有关情况进行了协商,拟定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征地总 面积(亩) |
征收的 地类 |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备注 |
南阳村 |
11.1510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75110.00 |
地块一、二 |
双碌碡村 (原鲁家庄) |
13.2720 |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75110.00 |
地块一、二 |
巩家泉村 |
1.1520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75110.00 |
地块三 |
宝丰村 |
33.7455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71190.00 |
地块三 |
宝丰村 |
91.4535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71190.00 |
地块四、五 |
东风村 |
32.4420 |
农用地 |
71190.00 |
地块五 |
野寺村 |
60.720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71190.00 |
地块五 |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金额
(一)南阳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1.151亩×75110.00元/亩=837551.61元
(二)双碌碡(原鲁家庄)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3.272亩×75110.00元/亩=996859.92元
(三)巩家泉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152亩×75110.00元/亩=86526.72元
(四)宝丰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3.7455亩×71190.00元/亩=2402342.15元
91.4535亩×71190.00元/亩=6510574.67元
两项合计8912916.82元
(五)东风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2.442亩×71190.00元/亩=2309545.98元
(六)野寺村
地价款(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60.72亩×71190.00元/亩=4322656.80元
三、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青苗、地上附着物,集体建设用地所含地上构建筑物,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务大道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23〕59号)、《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务大道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宝陈政办发〔2023〕60号)计算补偿安置。
四、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上述安置补助费中。
五、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或者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送达(送达地点: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电话:6216057),逾期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附村民代表签字,送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陈仓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