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宝鸡市2010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灾后重建)的批复。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2〕1401号。
五、征收土地位置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光芒村。西临虢镇名苑小区东侧道路、北临光芒村耕地、东临高家塄村和西堡村耕地、南至渭河河堤坡脚线。总面积5.262亩。(其中采矿用地1.4625亩、城镇住宅用地3.7995亩)以堪界报告为主。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21〕2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