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宝鸡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二、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时间:2020年3月26日。
四、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20〕267号。
五、征收土地位置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地块一、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二村。四至:该宗地东临第二村水浇地、集体建设用地,南临第二村集体建设用地,西临第二村集体建设用地,北临第二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0.172公顷(全农村宅基地)。
地块二、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二村。四至:该宗地东临S210省道,南临第二村,西临第二村耕地,北临第二村生产路。总面积2.6508公顷(其中水浇地0.8721公顷,旱地1.7171公顷,采矿用地0.0616公顷)。
地块三、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油坊村、西刘村。四至:该宗地东临西刘村耕地,南临西刘村、油坊村耕地,西临虢凤路,北临荣兴加工厂。总面积0.5785公顷,其中油坊村0.3281公顷(全农村宅基地);西刘村0.2504公顷(其中采矿用地0.1496公顷,农村宅基地0.1008公顷)。
地块四、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李家崖村。四至:该宗地东临屈家村集体建设用地,南临西宝高速公路服务区,西临李家崖村集体建设用地,北临李家崖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0.3717公顷(全采矿用地)。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陈政发〔2019〕4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土管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宋建明;联系电话:0917-6216057)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