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现将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亡故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申报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参保人或亲属应及时报告刑罚情况,服刑期间不允许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若违规领取,应予以追回。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如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重复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四、欺诈骗保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五、广大参保群众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
待遇行为的,应及时办理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主动退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金额。
六、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公安、人社等部门将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参保群众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6217551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