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着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也关系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区已进入盛夏季节,气温持续攀升,防暑降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现就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一是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用人单位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一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二、认真落实高温条件下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1.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三、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对确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减低劳动者工资。同时,根据规定,新业态企业应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
四、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一是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二是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三是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五、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人社部门将会同卫健、住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露天岗位工作和有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温作业劳动者工作时间、休假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特殊季节,特殊关爱,让我们一起关心关爱广大劳动者,做实做细防暑降温措施,为陈仓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