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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2-22 16:58:23

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生产销售商品案。2023年3月13日上午,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鸡鲜精调味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新鲜、优鲜、倍鲜围绕、3鲜标准、坚持添加鲜鸡原料、升级配方品质更优、鲜美程度提至2倍”部分无论内容或底色均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外包装、装潢部分基本一致。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鸡鲜精调味料;2.罚款5000元整。             

不正当竞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